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恢复我省渔业资源,落实好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2026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5月9日
黑龙江省2026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6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江河、湖泊等公共自然水域渔业增殖放流,按照国家有关安排和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加快恢复渔业种群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促进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全省计划增殖放流鱼类苗种4859万尾,其中珍贵濒危物种增殖放流数量177万尾,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数量4682万尾。
二、资金使用
(一)支持范围
支持具备增殖放流所需苗种繁育能力的渔业资源增殖站、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和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市(地)、县(市、区)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支持放流单位数量不超过20个。
(二)放流水域
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资源衰退严重公共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确定我省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兴凯湖等公共自然水域适宜开展增殖放流。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从事增养殖等生产经营的水域内放流。
(三)放流物种
项目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放流物种应符合《黑龙江省重要水域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表》(附件1)。
(四)使用方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放流苗种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费用等,其中购买放流苗种方面的费用支出应占总项目资金的90%以上。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遴选
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涉农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5〕902号)要求,2026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从各市地申报的渔业渔政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经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水产研究所、五常市、巴彦县、佳木斯市本级、抚远市、同江市、富锦市、肇源县、密山市、饶河县、嘉荫县、绥滨县、萝北县、肇东市、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塔河县、呼玛县等20家单位承担2026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
(二)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遵循总量控制原则,根据中央下达我省资金额度,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29号)要求,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干流长度、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生物数量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
(三)资金下达
2026年第一批渔业资源保护资金已提前下达,第二批项目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项目实施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项目单位根据2026年增殖放流任务清单于5月底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备案,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原则上各项目单位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增殖放流任务(大麻哈等跨年度繁育的物种除外)。
2.规范苗种采购流程。市县级项目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所在地政府采购流程采购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珍贵濒危物种和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苗种供应单位(见附件1、2)中选择。因自然因素等原因当年不能采购到苗种的,经申请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调整为适宜该水域增殖放流的其他水生生物。
3.强化增殖放流苗种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要对放流苗种采购、装车、运输和放流全过程进行监管,并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要求,严把亲本来源,种质,苗种规格、数量、质量等关口。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制度,苗种产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书,不能出具的,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检疫。药残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重要珍贵濒危物种鳇、施氏鲟苗种放流需进行标记,标记比例在15%以上,鼓励有条件地区加快推广智能苗种技术系统等先进设备准备,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应在放流前实施苗种野化训练,在放流时进行暂养过水,切实提高放流成活率。
4.严格落实公示公证制度。项目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电视媒体等宣传渠道将项目资金政策、预算、分配、执行、绩效等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聘请有资质的公证部门对增殖放流进行现场公证。
5.加强项目资金规范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于项目实施后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增殖放流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增殖放流资料留存上报。各项目承担市县及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30日内将装订成册的项目材料报送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具体包括:增殖放流实施方案、苗种采购方式及合同、苗种供应单位资质相关材料、苗种疫病和药残检测报告、公示链接及公示公证相关原始材料、放流现场照片及其他佐证照片、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财政资金拨入及支出票据、放流效果评估材料、总结、绩效自评表及自评报告。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在30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将汇总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任务清单,对项目进行总体绩效评价、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以现场记录、资料核实等方式对市、县进行监管,中省直部门开展交叉监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增殖放流情况安排抽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在增殖放流实施前后一段时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增殖放流水域及其下游适当范围执法检查,及时清理有害渔具和残存网具,确保放流的水生生物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任务开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完成情况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智能渔技”综合服务平台。
(六)项目绩效管理
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为保证完成国家年度绩效目标,本年度增殖放流具体任务以第二批资金下达后整体任务为准,项目单位根据省级任务清单科学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纳入实施方案。
2.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项目实施后及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严禁弄虚作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3.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绩效自评结果,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四、保障措施
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项目单位要充分认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各项责任,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各项工作,按时限要求推进项目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实效。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的督导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项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负责本级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管等工作。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强化宣传,增强保护意识。鼓励各地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规范增殖放流(放生),让增殖放流活动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平台,营造全社会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